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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经济系秘书       发布日期:2015-06-08 浏览次数: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检验。科学、规范地开展考试工作,对形成良好学风、教风、校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考试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院考试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教务科具体组织考试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系应高度重视考试工作,成立考试工作组,全面负责本系所开设各门课程的考试工作。主要职责:确定课程考试负责人、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学生考前教育;检查监考及考风考纪情况;组织评卷、成绩评定及登记;组织试卷分析、总结并做好考试文档整理和保管工作等。
第三条 考试期间学院要成立由分管教学院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教学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考风、考纪巡查组,开展全院的考试巡查和试卷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各系要相应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考风、考纪检查组,负责各系的考风、考纪检查工作。
二、学生考试资格
第四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修读课程方有资格参加考试。
第五条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三、考试方式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各门课程考试负责人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恰当考核方式。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形式,要经系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考试命题与试卷(题)库建设
第八条 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内容要涵盖课程教材的全部内容,也可适当包括教师指定参考资料中的内容。试题既要注意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试题要求难度适中,区分度好。题型多样,知识覆盖面广,题量适宜,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条 题意表达要求清晰、准确,不得出现错别字和知识性错误。试题赋分合理,答案严密。
第十一条 试题一般自行设计,按由易到难的顺序组卷,考试成绩应符合或基本符合正态分布,以保证试卷有较高的信度和较好的效度。
第十二条 各课程试题的命制要求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教材的变更或任课教师的改变而出现较大的波动。
第十三条 试卷命制要求出A、B两套试卷,卷面要求布局合理,各大题、小题要给出明确的分值,留足答题空白。为便于阅卷,卷面较长的可设计答题纸。
第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等在条件许可情况下,逐步实行教考分离,统一命题。
第十五条 教学计划内的各门课程均要建立相应的试卷(题)库,逐年增加、更新维护。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重复率不得高于10%;公共基础课试卷重复率不得高于20%。
五、试卷印制
第十六条 考试使用的试卷(题)由教务处随机抽取,各系可安排人员对使用的试卷作适当调整,调整分值应低于整个卷面分值的20%,并安排专家对使用试卷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安排试卷印制工作。试卷印制一般在考试前三周内进行,开考前试卷要密封、保密。
六、考场设置与监考
第十八条 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全院考试课程的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安排。
第十九条 每个考场必须安排2名监考人员,考生人数超过65人的需要安排3名以上(含3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条 考试实行单人单座,可随机安排考生座位。学生参加所有课程的考试,应出示学生证、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提前到达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卷时要仔细检查试卷科目与考场。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对考场进行清场、查验证件、当众拆封试卷,并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准在考场内吸烟、接打手机、收发短信、阅读书报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试题文字印刷不清、装订错漏提出疑问时,监考人员应予答复,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舞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系。所在系于当天上报教务处,按照《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学生舞弊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等,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清点试卷(含空白试卷)、答题纸,严防试卷丢失,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表》一并交给各系。
七、阅卷、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二十七条 阅卷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成绩,规范阅卷。统一考试的课程应统一密封阅卷,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第二十八条 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每小题和大题只写实得分,不写扣分,即不得出现“-5”、“-0.5”等。每大题题首分数不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大题中各小题写实得分,可出现小数(小数不进位)。
第二十九条 题中的每一步骤按评分标准规定的得分点给实得分。某一整题未动笔答题的,在该题上画一个大圆圈,大小要盖过该题所占页面的一半以上。
第三十条 每份试卷要认真复核,不能出现漏评某题或漏统某题分数等现象。评阅过程中,如果大题题首原记分有误需要改动时,应将错误之处打“×”,并在该大题题首附近空白处另画方框,写上正确的分数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阅卷工作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将学生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并交各系。
第三十二条 延续两个学期以上的课程,每学期各作为一门课程考试。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考试,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成绩。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评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制与百分制核算方法: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三十四条 课程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或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折算。没有实践环节的,平时成绩按10%-30%计算;有实践环节的平时成绩按10%-40%计算。
第三十五条 考试作弊或旷考者,该门课程按零分计算。
第三十六条 各系要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并通知不及格者准备补考。
八、试卷分析与存档
第三十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要根据试卷分析要求进行试卷分析,并向所在系提交试卷分析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试卷分析工作结束后,各系要按照试卷装订要求,将试卷、答题纸、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试卷分析报告等整理好与教务处教务科联系进行统一装订,并由各系妥善保存四至六年,试卷到期后必须经各系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销毁。
九、考试安全保密
第三十九条 在试卷命题、印制以及交接等全过程中应始终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防止试卷泄密或丢失。一旦发现试卷泄密或丢失,应及时报告教务处,并追究事故的责任人。
第四十条 试卷保管要注意防火、防盗、防鼠、防潮,确保试卷安全。
十、附则
第四十一条 特殊课程如体育术科、美术绘画技法、外语口试等课程的考核,相关系(部)要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